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列入项目投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项目整体运行维护费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