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产业研究以及技术创新,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推广运用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有关单位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领域材料以及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