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易堵塞物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性物质等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