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承担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