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承担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