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出具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出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载明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