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编制或者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工程措施、工程造价等内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编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