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纳入豁免清单:
(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区的建设项目;
(二)桥梁、隧道、清淤工程等类型的建设项目;
(三)文物保护、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等建设项目;
(四)其他可以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
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