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评价标准,科学布设监测点,定期评估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