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科学确定重点片区和其他片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海绵城市管控策略和建设措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集中度和连片效应。

海绵城市建设其他片区应当在实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地下空间保护利用等建设工作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合理布局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