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