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