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