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