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组织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生产经营者的同一农作物种子重复抽样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