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绝大多数村民自愿生产种子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其他不愿生产种子的村民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共同生产种子或者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影响种子生产质量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对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村民,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因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