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两个以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域内竞争种子生产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向区域内的村级组织和村民公示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种子的条件、要求等,由村级组织和村民自主选择后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降低农作物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