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