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