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