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