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