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