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