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