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保障用地需求。在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就近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适度配置。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改造范围,因地制宜推进老旧小区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