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