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的设施,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