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