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和信息,实现与户籍、居住、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