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市、县(区)级医养机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养老服务机构配合,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康复、出院后护理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建立乡(镇)、街道医养机构,以基层医疗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为主体,联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医养服务。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