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市、县(区)级医养机构,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养老服务机构配合,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康复、出院后护理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建立乡(镇)、街道医养机构,以基层医疗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为主体,联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医养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