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保障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等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收益全部用于本机构公益性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引入社会资本,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