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为老年人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持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上岗,规范提供服务。禁止歧视、恐吓、侮辱、殴打、虐待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