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为老年人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持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上岗,规范提供服务。

禁止歧视、恐吓、侮辱、殴打、虐待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