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支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