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探访制度,对失能、高龄、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残、独居、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定期探访,提供帮扶、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