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合作共建、公益众筹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