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有特殊困难的需要长期居家照护的失能、高龄、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长期由家庭成员居家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有偿入住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其提供短期有偿照护服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为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24小时专业化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与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护理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