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