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优惠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利用闲置、低效的村集体土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