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政策和服务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等实际情况,逐步增加公共养老服务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运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