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审计等监督计划,有效利用监督结果,共享监督管理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