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对绩效进行审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确定评价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