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进行审计。

对绩效进行审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绩效目标等,确定评价标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