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