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审计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审计机关提供重要情况和相关信息,对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证据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审计机关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