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的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