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三)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四)在被审计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五)其他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