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审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二)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三)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四)在被审计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其他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