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结果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决议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