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结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当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