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责第十二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应负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