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结果第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